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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育:“走路死”频现难见处理责任人


b体育:“走路死”频现难见处理责任人

  20日21时,深圳市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5名刚下晚班的员工,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丧命于突如其来的路面塌陷形成的深坑。

  地陷一再夺命,“走路死”成了网络流行语。地陷一再夺命,为何没有人承担责任?梳理近一年来的地陷事故,城市路面塌陷多由城市老旧的地下基础工程或者地铁施工引起,而政府的反应时间则依塌陷原因的不同而有快慢不一的区别。地陷难追责的原因则是地面塌陷的权责鉴定存在困难。综合新华社电、《经济导报》报道

  梳理近一年来的地陷事故发现,当地给出的原因多与地下水、老旧工程有关,而公众往往疑及地铁施工。

  今年5月20日发生的深圳龙岗区道路坍塌事故,深圳龙岗街道办22日给出的原因是,道路坍塌地段多年前为河沟部位,道路地下分布有排水箱涵。箱涵为“上世纪90年代初兴建,建设标准低,年久老化”,地下箱涵局部破坏造成土体坍塌,被箱涵内水流冲蚀带走,从而在箱涵破裂处上部土层中形成空洞,最终发生突然坍塌,地面形成坍塌坑。

  这种解释与去年8月哈尔滨路面塌陷事故原因颇有相似之处。当年的哈尔滨在8月,9天连续发生7起路面塌陷事故,引发强烈关注。当地解释的事故原因是,几场局地强降雨让土质沉降,致使老旧的排污管线断裂,泥沙灌入人防工程洞体,导致地面塌陷。

  去年12月,武汉市区桃源社区一栋楼房,局部塌入地下1米多,武汉设计勘探院给出的解释是地下水掏空了地基,不是公众先前怀疑的地铁施工所致。

  同样还是在武汉市区,今年3月4日,武汉在建的地铁四号线武昌岳家嘴至铁机村段沿线米左右的地陷,公众同样怀疑与地铁施工有关,在事故发生当天,武汉地铁承建方即否认地陷与地铁施工有关。此前的去年6月,该市在建的地铁2号线施工区附近路面同样发生了路面塌陷事故,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地表水冲刷基坑柱间土体,造成局部水土流失。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今年1月闹市路面大面积塌陷,地陷初步判定为在修的地铁施工所致,同月,南宁民族大道一地铁施工工地上则直接发生了塌方事故。

  以湖南益阳为例,去年2月24日媒体报道该市岳家桥镇出现“天坑”693处,两天后,该市政府向外界通报详情,并成立调查组,称4天后会有初步调查报告,20天后会有详细调查结果。3月1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给出了调查结果:岳家桥镇特有的岩溶水文地质条件是地面塌陷灾害发生的重要原因,而人为活动“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水位明显降低则是直接原因。

  又如2012年6月,南宁一乡镇中学发生地陷,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的第二天,即有专家做出初步研判:地下岩溶发育,地下水位发生变化。与湖南益阳给出的答案类似,同样是地质原因引起。

  相比地质原因造成的“地陷”,被怀疑为与地铁施工或城市基础设施老化有关的“地陷”事故,各地给出原因的时间差距甚大。

  南宁民族大道1月发生的地铁施工塌方事故原因,至今尚未看到有关方面的说法,武汉3月发生的在建地铁4号线附近地陷,调查结果现在仍未看到。去年8月14日哈尔滨连发地陷,8天之后,哈尔滨有关部门做出回应。而深圳福田小区地陷发生一天之后,深圳福田有关部门即给出了调查结果。

  发生塌陷或施工塌方事故时,当地一方面表示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另一方面对某些质疑表示否认。

  如2013年1月发生的南宁地铁塌方事故,当地宣传部门称“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又说与地铁工程没有关系——尽管施工现场围栏上写着“地铁施工”四字。

  更耐人寻味的是,今年3月,武汉在建的地铁4号线附近发生地陷后,当地国土资源规划局尚未调查,承建方即否认塌陷与其施工有关。当地国土规划局地质矿产处负责人赶到现场,发现承建方正往陷坑灌注水泥进行填埋,该负责人随即要求其停止这一行为。但对方不顾劝阻,强行进行填埋。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看到有关方面给出原因。

  目前,大多城市都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用于追责。各地出现的地陷事故,调查结果虽出,却难见到责任人的处理。如去年8月发生的哈尔滨地陷事故,当地虽然做出了原因说明,但没有提及责任人的处理,只是针对下一步的隐患排查做出了工作部署。

  分析称,权责鉴定困难是地陷事故难以追责的原因之一。这一困难还给受害者造成了理赔难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哈尔滨因路面塌陷产生的损害赔偿和责任主体认定仍是一大难题。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武说,道路路面塌陷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据法律规定,相关责任方可以免责。不过,根据民法公平原则,法院可能会让责任主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二类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路面塌陷。“这里面主要包括,一是道路管理部门的过错以及前期道路施工设计等原因造成路面塌陷;二是道路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及时养护,出现路面下沉、塌陷的征兆后没有及时设置警示装置等。”马立武说。

  路面塌陷很难鉴别责任主体,尤其是证明其存在过错就更加困难。但马立武认为,路面塌陷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该是道路的管理部门。“如果无法确定原因和其他责任主体,受害者可以找道路的管理部门。”

  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对路面塌陷进行规范,但道路塌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在马立武看来,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下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到底会涉及多少部门呢?直接相关的机构有:国土资源、电力、建设、电信、城市规划、公用、民防、抗震、公安消防、水电、绿化、环保、水利防洪、文物保护、国防等等,这里只是列出来了15个单位。

  管理的部门有这么多,他们依据的法律和条例都有什么呢?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和《建筑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制定的一些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条例。

  日本还用法律来规定地铁建设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所有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劳动安全体制,任命或指定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工作,地铁建设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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