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对乙方申请的压力管道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双方为明确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由、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监督检验项目的实际情况,共同订立本合同。
三、监督检验内容:在乙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甲方依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对压力管道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7号)
(1)应当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2)应当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大纲(方案)以及监检人员资格情况,并且施工现场公示监检单位以及监检人员名称;监检大纲(方案)包括监检项目、监检内容和要求;
(3)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监检意见书的行为,甲方可以暂停监检工作,并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5)监检人员应当按照乙方提出的生产计划、施工进度或者检测进度,检查确认乙方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监检;
(8)乙方提交合格的交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证书,在确认受检单位已缴款后通知受检单位领取监检证书。
(5)及时向甲方告知施工和检测进度,并且提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与受检产品、施工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检查记录、检验和检测记录、试验和检测报告、焊接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明细表等);
1、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暂停监督检验工作,待乙方整改,符合工作条件后继续。由此造成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经甲方催促,但乙方仍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监督检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乙方未按时支付监督检验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出具发放监检证书。
1、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均已全面阅读了本合同,并充分理解了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