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通州公路分局、通州交通支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加。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发工程名称为东六环(京哈高速-潞苑北大街)改造工程第5标段。该标段由LZK6+463.698-LZK14+133.407,长约7.67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80km/h,路面为沥青路面;隧道一座,长约7.67km;其中明挖段长68m,工程内容还包括明挖维护结构等其他构造物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361583580元。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计划总工期为1152天。
2020年10月20日,北京首发公路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中铁十四局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21年6月15日,中铁十四局公司与北京京秦基础公司签订了《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由北京京秦基础公司负责第5标段的应急降水工程作业。2021年6月,北京京秦基础公司与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项目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由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将袁某某(即死者)劳务派遣至事发项目,负责对专业分包应急降水工程现场进行巡查巡视,接受北京京秦基础公司的管理。
2023年6月13日晚上21时15分左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东六环改造工程西线环位置,专业分包单位北京京秦基础公司驻项目的应急降水巡查人员袁某某(男,31岁,贵州省思南县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柴油三轮车行驶时,车辆冲破预留坑洞防护栏,坠入箱涵侧面底部。在周边作业的吴某某等人听到异常声音后立即赶到事发位置,立即将袁某某从预留坑洞内救出,并用其他车辆将其运送至地面,吴某某于21时32分拨打了120急救电线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随后在场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线分急救人员确认袁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符合被重物砸压胸腹部及右上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事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东六环改造工程西线环位置,坠落处箱涵侧面高3.6米左右,预留坑洞底部有一辆坠入倾翻的柴油三轮车(制造厂家为任县亿春机械制造厂,产品名称为2P192,产品型号为WL2316898,出厂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项目进场报验日期为2023年6月11日),车底部朝上,车身颜色为红色。该预留坑洞四周使用双层钢管设置有临边防护栏(两道横杆距离地面分别为120公分和57公分),预留坑洞南侧防护栏杆破损,西南角立杆脱落在箱涵侧面底部,东南角立杆弯折,两道钢管横杆东侧与立柱相连接,西侧与西南角立柱脱离,向预留坑洞底部伸入。坑洞南侧防护栏杆上设有“禁止跳下”的安全警示标志。南侧地面上有较短的刹车痕迹。事发柴油三轮车坠入在预留坑洞底部西南角位置。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和调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死者袁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柴油三轮车在隧道内行驶时,未能严格遵守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其所驾驶车辆冲破防护栏坠入预留坑洞底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北京京秦基础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北京京秦基础公司主要负责人谢某某,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总承包单位中铁十四局公司,制定了《盾构隧道施工车辆与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和《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三轮车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思想必须高度集中,速度不要过快,在施工作业地段不得超过10km/h,在非作业地段不超过20km/h”。在对死者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技术交底中,均有关于三轮车安全行驶、安全操作等内容。在发生坠落的预留坑洞周边设置了临边防护设施,并张挂安全警示标志,该防护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临边防护的设置要求。监理单位北京逸群咨询公司,对入场的柴油三轮车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填写出具了《进场设备报验单》。该项目已注册“企安安”,并在事故发生前进行自查4次,未发现安全隐患。
2.专业分包单位北京京秦基础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死者袁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柴油三轮车在隧道内行驶时,未能严格遵守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其所驾驶车辆冲破防护栏坠入附属结构坑洞,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1.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谢某某,负责本单位在事发项目的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消除隐患,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谢某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严格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好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大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力度,防止发生事故。同时,加大“企安安”系统的推广使用,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相关行业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履行好职责,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设在施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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