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眼形状:长方盒子形,多现于十字路口、红绿灯路口,电子眼主要抓拍车辆闯红灯、变道压线、逆行、不按导向行驶、非法占用机动车道、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
2、违停抓拍摄像头形状:球形大多安装在市区内禁止停车路段和狭窄的易拥堵路段,它主要是用来抓拍市内违法停车和违规上下客的客车,同时还可以抓拍逆行和违规变道;
3、车流量监控摄像头形状:棒棒糖形(由一根支撑杆和球状摄像头组成)安装于红绿灯路口、易拥堵路段,它不会抓拍任何车辆违法行为,只用作统计车流量。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门规定。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