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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肖奋持有奋达科技50.25%股份;持有奋达投资96%股份,奋达投资持有鹊哥科技62%股份;肖奋持有天怡资本100%股份,奋达投资及天怡资本持有奋达阳光城各50%股份。
肖奋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肖奋持有奋达科技150,750,000股股份,近两年从上市现金分红所得为3,768.75万元(含税),同时肖奋持有深圳市奋达投资有限公司96%股份,持有深圳市天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股份,多年亦有分红所得,且肖奋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目前市值约为43亿元,亦可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因此肖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10,000万元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不存在支付风险。
肖奋已出具声明函,确认其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的资金系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为本次认购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泓锦文大田系由泓锦文资产管理、智伟龙实业、金建国等24人于2014年8月21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设立时认缴出资总额为30,300万元。
注:上市公司董事长肖奋系汇智天下的有限合伙人。汇智天下认缴出资总额为20,400万元,其中肖奋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泓锦文大田尚未开展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拥有其他企业股权。
2013年3月6日,泓文锦锋资产管理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此次变更后,股东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泓锦文资产管理未开展具体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拥有其他企业股权。
泓锦文大田以对外募集资金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泓锦文大田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的相同比例参与本次认购。泓锦文大田认缴出资总额为30,300万元,高于本次认购股份所需资金21,150万元。泓锦文大田成立的目的系为合伙人投资优质的项目,带来超额收益,认购本次奋达科技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系泓锦文大田成立后的首个投资项目,截至目前泓锦文大田合伙人尚未缴纳认缴出资额。
泓锦文大田已出具声明函,确认其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的资金系对外募集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为本次认购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此外,泓锦文大田的全体合伙人亦出具声明函,确认其认购泓锦文大田份额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为本次认购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泓锦文大田的普通合伙人泓锦文资产管理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周红梅。根据泓锦文资产管理出具的声明函,其与奋达科技、欧朋达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向上述企业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泓锦文大田的有限合伙人智伟龙实业、嘉庭房地产、京都房地产、华富三和(原金海瑞科技)、汇智天下、隆威投资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如下:
注2:本上市公司董事长肖奋系汇智天下的有限合伙人。汇智天下认缴出资总额为20,400万元,其中肖奋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肖奋认缴汇智天下出资份额主要系因为认可汇智天下的投资理念,以个人财务投资为目的。汇智天下并非为参与本次配套融资专门设立,且肖奋占其出资总额比重仅为1.47%,汇智天下与奋达科技不构成关联关系。
智伟龙实业、嘉庭房地产、京都房地产、华富三和(原金海瑞科技)、汇智天下、隆威投资的成立时间均早于泓锦文大田的设立时间,有明确的主营业务;上述企业已出具声明函,声明其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与奋达科技、欧朋达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向上述企业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金建国、陈子君、王学智、吴宇钊、王颖、严定刚、邵天胜、杨立立、王威、黄新国、吴晓林、魏建基、黄素嫦、陈醒云、潘新莉、杨六星、黄薇已出具声明函,确认其认购泓锦文大田份额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与奋达科技、欧朋达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向上述企业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欧朋达已出具声明函,确认其与泓锦文大田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本企业及关联方为其募集设立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认为:根据泓锦文大田及其合伙人、奋达科技及欧朋达出具的声明、中介机构访谈并经核查,肖奋、泓锦文大田参与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认购的资金系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为本次认购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泓锦文大田及其合伙人与奋达科技、欧朋达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的交易对方为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本次交易前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与奋达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后,深业投资持有奋达科技的股份超过5%。根据《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深业投资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为肖奋与泓锦文大田。泓锦文大田及泓锦文大田的普通合伙人泓锦文资产管理与奋达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肖奋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因此,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构成关联交易。
泓锦文大田的普通合伙人泓锦文资产管理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周红梅。根据泓锦文资产管理出具的声明函,其与奋达科技、欧朋达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向上述企业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泓锦文大田的有限合伙人智伟龙实业、嘉庭房地产、京都房地产、华富三和(原金海瑞科技)、汇智天下、隆威投资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如下:
注2:本上市公司董事长肖奋系汇智天下的有限合伙人。汇智天下认缴出资总额为20,400万元,其中肖奋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肖奋认缴汇智天下出资份额主要系因为认可汇智天下的投资理念,以个人财务投资为目的。汇智天下并非为参与本次配套融资专门设立,且肖奋占其出资总额比重仅为1.47%,汇智天下与奋达科技不构成关联关系。
智伟龙实业、嘉庭房地产、京都房地产、华富三和(原金海瑞科技)、汇智天下、隆威投资的成立时间均早于泓锦文大田的设立时间,有明确的主营业务;上述企业已出具声明函,声明其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与奋达科技、欧朋达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向上述企业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金建国、陈子君、王学智、吴宇钊、王颖、严定刚、邵天胜、杨立立、王威、黄新国、吴晓林、魏建基、黄素嫦、陈醒云、潘新莉、杨六星、黄薇已出具声明函,确认其认购泓锦文大田份额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与奋达科技、欧朋达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向上述企业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欧朋达已出具声明函,确认其与泓锦文大田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本企业及关联方为其募集设立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向本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肖奋向本公司推荐了独立董事吴亚德,除此之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肖奋与泓锦文大田未向本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深业投资、方欣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胡羽飞、胡羽翎和许士梅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肖奋、泓锦文大田已出具声明函:“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前的最近五年,本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本人)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2006年4月20日,股东利安隆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出资设立欧朋达,注册资本为100万港币。欧朋达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分2期投入,第一期15万港币,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投入;第二期85万港币,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2006年5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通知》(深外资宝复[2006]0596号),同意利安隆投资设立外资企业。2006年5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粤深宝外资证字[2006]0171)。2006年5月29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欧朋达设立。
2006年7月3日,深圳君志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君验字[2006]016号),验证:截至2006年6月21日止,欧朋达已收到利安隆缴纳的第一期、第二期注册资本100万港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2006年7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发文《关于外资企业“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深外资宝复[2006]0960号),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港币增至250万港币。2006年7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粤深宝外资证字[2006]0171)。
2006年9月18日,深圳君志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君验字[2006]024号),验证:截至2006年9月7日止,欧朋达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50万港币,以货币出资。
2006年9月22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项。本次增资完成后,欧朋达股东的出资情况为:
2007年8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发文《关于外资企业“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深外资宝复[2007]1033号),同意欧朋达注册资本由250万港币增至450万港币。2007年8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粤深宝外资证字[2006]0171)。
2007年9月12日,深圳君志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君验字[2007]026号),验证:截至2007年8月29日止,欧朋达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00万港币,以货币出资。
2007年10月12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项。本次增资完成后,欧朋达股东的出资情况为:
2010年6月20日,欧朋达通过董事会决议,因投资方“利安隆移动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欧朋达移动通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同意将投资者变更为“欧朋达移动通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2010年8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项。本次变更完成后,欧朋达股东的出资情况为:
2014年7月24日,欧朋达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股东香港欧朋达将其持有的欧朋达100%股权转让给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其中77.68%股权转让予深业投资,22.32%股权转让予方欣投资。
2014年7月30日,香港欧朋达分别与深业投资、方欣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欧朋达77.68%股权转让予深业投资,持有的欧朋达22.32%股权转让予方欣投资。
2014年8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出具《关于外资企业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性质变更的批复》(深外资宝复[2014]569号),同意欧朋达上述股权转让行为。
2014年8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欧朋达股东的出资情况为:
香港欧朋达成立于2005年4月25日,成立名称为利安隆移动通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2009年5月12日更名为香港欧朋达。香港欧朋达为控股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为深圳欧朋达的控股股东,并未开展其他业务。
2005年4月25日,香港公司注册处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签发《公司注册证书》(编号:966366),利安隆移动通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成立,成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利安隆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港元,发行1股,每股发行股份面值为1港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08年7月7日,利安隆分配9,999股,每股面值1港元,其中,胡羽平获发2,028股,胡羽飞获发2,579股,胡羽翎获发2,161股,武田徹获发999股和许士梅获发2,232股。
注:胡羽平、胡羽飞和胡羽翎系兄弟关系,许士梅与胡羽平、胡羽飞和胡羽翎系表兄妹关系,武田徹与胡羽平、胡羽飞和胡羽翎系叔侄关系。
2009年5月,利安隆股东通过决议同意“利安隆移动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欧朋达移动通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OPD TECHNOLOGY(H.K) COMPANY LIMITED)。
2014年6月3日,香港欧朋达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股东胡羽平和武田徹将其持有的香港欧朋达股权分别转让予胡羽飞和胡羽翎。
2014年6月19日,胡羽平与胡羽飞签署《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香港欧朋达的2,028股股份按注册资本价格转让予胡羽飞。同日,武田徹与胡羽翎签署《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香港欧朋达的1,000股股份按注册资本价格转让予胡羽翎。
2008年股份分配和2014年股权转让实质系还原股权代持。。武田徹与胡羽平、胡羽飞、胡羽翎系叔侄关系,许士梅与胡羽平、胡羽飞、胡羽翎系表兄妹关系。2005年胡羽飞、胡羽翎和许士梅拟在香港成立企业,鉴于武田徹系日本国籍,在香港成立企业较为方便,故共同委托武田徹在香港成立香港欧朋达。为一定程度上减少股权的不确定性,应隐名股东要求,2008年香港欧朋达分配股份,武田徹、胡羽平、胡羽飞、胡羽翎和许士梅分别获发股份。此次股份分配后,武田徹代胡羽翎持有香港欧朋达1,000股股份,胡羽平代胡羽飞持有香港欧朋达2,028股股份。胡羽平系比利时国籍,且基于兄弟间信任,故胡羽平为胡羽飞代持部分香港欧朋达股份。
就上述股权转让,胡羽平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在2014年6月股权转让前,系代胡羽飞持有香港欧朋达2,028股股份,并确认其与胡羽飞之间就《转让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其与胡羽飞之间已经就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了交易,且其与胡羽飞之间就上述股份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就上述股权转让,武田徹亦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在2014年6月股权转让前,系代胡羽翎持有香港欧朋达1,000股股份,并确认其与胡羽翎之间就上述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其与胡羽翎之间已经就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了交易,且其与胡羽翎之间就上述股份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为中国公民,其并未就上述境外投资事宜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根据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的说明,其参考深圳企业的当时的普遍做法,设立香港欧朋达作为开拓境外业务的平台,鉴于香港欧朋达设立于2005年4月,早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的颁行时间,且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对于该75号文所涉及的外汇登记事项缺乏系统的认识,当时认为香港欧朋达并非75号文所定义的“特殊目的公司”,不需要按照75号文的要求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经过本次交易中介机构的详细尽职调查及系统解释,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已认识到需就设立香港欧朋达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根据75号文和现行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若外汇登记需办理而未办理,外汇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外汇主管部门就未登记的境外投资的处罚对象,并不包括欧朋达,且考虑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并非香港欧朋达,且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已出具相关书面承诺,若因未办理上述境外投资的登记事宜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由其本人承担所有责任,与欧朋达无关,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登记的行为仅是个人行为,与欧朋达无关,欧朋达的设立、变更并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事项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律障碍。
欧朋达2006年5月29日成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即2007-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2011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初步统计,欧朋达2007年-2011年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分别约为167万元、563万元、176万元、21万元和0万元,累计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约927万元。
鉴于欧朋达的母公司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权益人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均为中国公民,欧朋达存在企业性质因为股东身份瑕疵而不能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风险。
(2)根据深圳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欧朋达作为内资企业亦可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故无需补缴先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7-2011年,欧朋达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内资公司适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者相比较,享受的期限相同、金额相等。
此外,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经营期达不到《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年限的必须补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即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企业无需已实际经营满十年,若实际经营不满十年的,则需在结束经营时补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欧朋达成立于2006年,根据上市公司本次收购的目的,预计欧朋达实际经营期限将超过十年,因此,欧朋达符合享受前述深圳地方税收优惠的条件,未来无需补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综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的通知》的规定,欧朋达符合其中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不需补缴2007-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由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是深圳市政府的地方性税收优惠规章,因此,欧朋达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就该可能发生的税款补缴事宜,欧朋达的股东深业投资已出具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欧朋达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则深业投资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在本次交易前应补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深业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将获得交易对价86,846.24万元,其中2,996.24万元为现金,具备履约能力。
综上,即使欧朋达因其股东性质瑕疵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认为:根据香港欧朋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的查册资料和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核查,香港欧朋达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历次股权变更均已履行相关程序。香港欧朋达原先股东武田徹与胡羽平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在2014年6月股权转让前持有的香港欧朋达股份系代持,并确认与股权受让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登记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欧朋达因其股东性质瑕疵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香港欧朋达合法成立,至今有效存续,香港欧朋达历次股权变更、董事变更均按香港法律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同时,香港欧朋达原先股东武田徹与胡羽平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在2014年6月股权转让前持有的香港欧朋达股份系代持,并确认与股权受让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登记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欧朋达因其股东性质瑕疵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香港欧朋达的代持事项导致欧朋达的工商登记及变更存在法律瑕疵,但是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障碍。主要原因如下:
(1)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就上述境外投资事宜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欧朋达的工商登记及变更,外汇瑕疵处罚不包括标的公司
如前所述,鉴于外汇主管部门就未登记的境外投资的处罚对象,并不包括欧朋达,且考虑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并非香港欧朋达,且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已出具相关书面承诺,若因未办理上述境外投资的登记事宜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由其本人承担所有责任,与欧朋达无关,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登记的行为仅是个人行为,与欧朋达无关,欧朋达的设立、变更并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欧朋达在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中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所造成的瑕疵,并不构成本次重组的重律障碍
根据欧朋达设立及变更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欧朋达在在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中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存在工商处罚的风险,但是不属于严重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律障碍,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07-2011年,欧朋达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内资公司适用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者相比较,享受的期限相同、金额相等。
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了骗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在标的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代持情况取得公司登记的动机。
②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标的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并未要求标的公司提供或披露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权益人
欧朋达系依法设立和变更,其设立和历次变更均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2001年、2014年修订)第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一条、第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查询“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公布的关于在深圳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及提供资料要求,在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时向深圳市工商登记机关及其前置审批部门深圳市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要求欧朋达提供或披露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权益人的情况,欧朋达的设立及历次变更时,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了设立及变更所需的真实准确的所有材料,并均已取得了所在地深圳市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复和深圳市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因此欧朋达在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中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不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严重情形。
鉴于深圳特区对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欧朋达自成立至今并未因为外资身份额外享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优惠或补贴。且就上述代持事项,欧朋达并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造成对他人、社会以及国家的任何重大损失,更未造成其他任何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的社会影响。
④香港欧朋达已纠正代持情况,欧朋达已变更为内资企业,欧朋达自成立以来未受到过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处罚,深业投资就欧朋达可能存在的处罚承担责任
香港欧朋达2008年7月的股份分配和2014年6月的股权转让已还原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持股情况。为了推进本次交易,2014年8月香港欧朋达将其持有的欧朋达股权转让予国内企业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欧朋达的企业性质相应变更为内资企业。欧朋达自成立以来并未受过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就欧朋达未来可能存在行政罚款,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深业投资已出具承诺,若欧朋达因为工商登记和变更中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由其承担所有责任。
综上所述,欧朋达历史沿革工商登记及变更因为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存在的瑕疵,并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律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认为:经核查,欧朋达历史沿革工商登记及变更因为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存在的瑕疵,并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律障碍。
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经核查,欧朋达历史沿革工商登记及变更因为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存在的瑕疵,并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律障碍。
胡羽飞、胡羽翎和许士梅三人间接持有欧朋达100%股权,胡羽飞、胡羽翎为兄弟关系,许士梅与胡羽飞、胡羽翎为表兄妹关系,因此,欧朋达的实际控制人为胡羽飞、胡羽翎和许士梅。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欧朋达股东持有的欧朋达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亦无诉讼、仲裁等重律纠纷情形。
根据瑞华会计师为欧朋达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第48030117号),截至2014年6月30日,欧朋达的主要资产状况如下:
2014年8月,欧朋达将其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鼎丰科技园C栋一楼建筑面积为653.5平米的厂房转租给外协厂商深圳市生利科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租金与欧朋达向深圳市佳福诺热流道有限公司支付的金额相同。
欧朋达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潭头第五工业区鼎丰(明伟)科技园厂房A栋一至五楼的租期系2006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7日。根据欧朋达与深圳市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宝安物业管理分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欧朋达对所租赁的厂房拥有优先续租权,同时深圳市工业化程度较高,厂房租赁市场活跃,若届时提前续约厂房遇到障碍,欧朋达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厂房。同时,欧朋达生产条件对厂房的要求不高,一般厂房经过简单装修后均可使用。欧朋达侧重于制造服务,产品生产主要依靠产品设计、模具设计开发、精密加工设备组成的自动化生产线,安装程序较为简单,易于搬迁。即使遇到租赁厂房搬迁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承诺:若欧朋达主要经营场所租赁到期后遇到续约障碍,上市公司将利用自身的富余的厂房设施优先满足欧朋达的生产需求。
欧朋达存在反担保情形,具体情况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欧朋达在交通银行松岗支行申请的3,800万元提供担保,欧朋达以其全部应收账款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上述反担保合同,欧朋达系用从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之日起两年或三年内的所有应收账款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未约定具体金额。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第48030117号),欧朋达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4年7月24日,欧朋达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股东香港欧朋达将其持有的欧朋达100%股权转让给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其中77.68%股权转让予深业投资,22.32%股权转让予方欣投资。
2014年7月30日,香港欧朋达分别与深业投资、方欣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欧朋达注册资本450万港币价格,将持有的欧朋达77.68%股权转让予深业投资,持有的欧朋达22.32%股权转让予方欣投资。
上述股权转让前,胡羽飞、胡羽翎和许士梅通过香港欧朋达分别实际享有欧朋达46.07%、31.61%和22.32%的股份权益。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胡羽飞、胡羽翎通过深业投资、许士梅通过方欣投资分别实际享有欧朋达46.07%、31.61%和22.32%的股份权益。上述股权转让系为推进本次交易所做的内部股权架构调整,未改变股东对欧朋达享有的股份权益比例,并非以获利为目的。
本次交易系综合考虑了欧朋达所处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欧朋达的核心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欧朋达股东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因素,以市场化的方式确定了交易价格。
欧朋达定位于高端移动消费电子产品金属及新型材料外观件开发级供应商。凭借Design-In的模式深度介入客户新产品的设计开发以及自主研发柔性自动化生产线的核心竞争优势,欧朋达为索尼、摩托罗拉、步步高、小米、三星、HTC和诺基亚等世界知名消费电子厂商提供时尚、美观的金属和新型材料外观件。目前欧朋达主要为智能手机提供外观件产品,2013年介入索尼平板电脑以及耐克可穿戴产品的外观件产品,2014年介入索尼可穿戴产品和小米手环的外观件产品。
欧朋达系索尼的开发级供应商,2013年欧朋达参与了索尼9款新品智能手机部分金属外观件的开发设计和批量生产;欧朋达系摩托罗拉新型材料外观件核心开发供应商,参与开发的产品包括已大批量生产的应用于摩托罗拉刀锋系列的凯芙拉材料外观件和应用于MOTO X系列的木质机壳。2014年欧朋达的核心项目系索尼于2014年9月3日发布的2014年旗舰机型Xperia Z3的金属边框项目以及步步高于2014年8月26日发布的Vivo X5的机壳项目。欧朋达的代表性产品如下表所示:
欧朋达主要产品为移动消费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外观件及新型材料外观件,根据不同的原材料及设计要求,产品的工艺流程有所不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铝合金、不锈钢及新型材料中的凯芙拉外观件的工艺流程图如下:
欧朋达经营理念是通过为知名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得高技术挑战、高增值空间的产品订单,并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实现大批量生产和销售。
欧朋达外协加工工序主要系CNC加工和部分金属材料表面工艺处理类工序如阳极氧化、蚀刻和PVD等,重要工序通常至少配备有两家主要供应商,外协厂商在欧朋达供应链条中定位为携手合作、共同成长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报告期内欧朋达与外协厂商合作稳定,未出现更换主要供应商的情形。欧朋达在介入客户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时便邀请合适的外协厂商共同参与,充分保障了产品质量以及未来产品大规模量产时的订单响应速度。同时欧朋达自身配备专业的表面处理工程师,对外协厂商的生产流程和生产工艺进行指导和监督。
欧朋达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铝材、不锈钢、铜材等金属材料,产品原材料分为客户指定采购和公司自主采购两类,欧朋达坚持绿色无害环保、质量持续稳定、价格优惠的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合作。
在供应商选择方面,欧朋达对供应商的实施质量、交货速度、价格、服务以及环保、安全、社会责任、信用、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认证和评价,有序评审供应商并进行分级,以保证采购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在采购价格控制方面,欧朋达采购部门定期收集分析市场价格,对采购价格做出调整。
在内部审批方面,由于欧朋达产品具有时尚性、时效性强、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又以定制化生产为主,欧朋达根据销售订单安排生产计划、采购原材料。采购订单具有多批次、小批量、单次采购金额小的特点,欧朋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互动采购信息和订单,一般的采购需求由部门主管提出、经理审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对采购物料进行核查接收和来料检验,合格的入库建帐。零星现金采购由财务部获取信息后安排付款。月结采购根据当月进出库有效单据与供应商对账,经审核后将对账单提交财务部,由财务部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安排结算事宜。
欧朋达致力于移动消费电子产品外观件制造的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欧朋达推行“Design-In”开发模式,将服务向前伸展到与客户共同探讨开发理念、向后延伸到产品改进服务。
欧朋达获取客户的明确要求和概念性描述后,启动“Design-In”开发模式,具体流程是:欧朋达收到客户初期产品图纸后,组织制定工艺流程,选择加工方案,并提出加工可行性报告(DPR),评估各方案的成本和报价供客户选择。对客户选定的方案再次评估成本并获客户认可后,欧朋达正式立项开发,实施设计可行性实验(DOE),进行模具设计制造,开发加工工艺路线,设计开发定制化加工设备,设计和加工夹具治具。当产品的工艺路线和样品获得客户认证后,产品进行小批量试产,通过客户外观验证、试组装验证、功能验证,多次设计变更后进入产品成型稳定期,开始复制模具、夹具、治具等,批量物料采购进入量产阶段。产品的开发周期通常为3~6个月,需要试产3~6个批次。
在项目开发和爬坡生产过程中,由项目工程部组建项目团队,紧缩各环节各链条的自由度,组织前期交样、试验、验证、不断优化设计需求、小批量试制等生产组织方式。在项目稳步成长至一定阶段,达到量产水平时,组织项目移交,由业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围绕交货为中心组织生产。
以交货为中心的生产组织模式,由业务部获取订单和市场需求信息,及时通过电子信息或组织会议方式,发布订单信息;由制造部评审交货需求资源,提出人、机、料、场所等基本需求信息并得到满足,组织加工制造;技术和设备部提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技术、安全生产技术、加工方法技巧、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技术改进等方面支援,品质部提供品质保障服务,确保生产有序进行。
移动消费电子产品的生产订单呈现“小批量、多批次、产品生命周期短、增量速度快、消费时尚性”等特征,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组织模式。利用ERP系统,根据客户订单制定物料需求计划和生产计划,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培训上岗生产,对来料和生产出货各环节进行品质监控,采取激励措施,优化工艺、改进技术,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生产。
生产流程为收到客户订单需求,评审和确认订单信息,识别技术品质等产品信息,掌握交货期限要求等客户信息,组织制定交货计划,组织制定生产计划,确定物资采购需求计划,准备生产前的人、机、工具、方法,安排生产计划,跟踪生产进度,执行落实生产任务,品质检查入库,报表和ERP录入建帐。
欧朋达执行围绕大客户开发的市场战略。欧朋达客户拓展主要通过在掌握市场最新的需求变动与技术革新基础上,开发出针对性样品,向目标客户推荐研发成果,从而触发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兴趣回应,选择和开拓具有技术创新愿景、财务能力强、美誉度好的大客户,并接受客户对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响应速度、设备配置等进行的严格评估成为其合格供应商。
鉴于欧朋达处于开发级供应商的特殊地位,欧朋达产品销售与产品开发密切相关。以索尼为例,欧朋达同步介入索尼新品的开发设计,通常新品的开发周期为4-6个月,这期间索尼告知欧朋达该产品的初步量产计划,包括量产时间、量产周期以及大致预计数量,待样品工艺、成本等获得索尼认可后,欧朋达根据项目进度推进量产的准备工作,试产3-6个批次并通过客户验证后,正式量产。客户根据该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修订产品周出货计划,同时通知欧朋达向其指定的中间商出售产品。该中间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传真等方式将有关采购订单或合同发送至业务部门,经欧朋达与其确认订单后,该合同正式生效。
截至2014年6月30日,欧朋达自身拥有冲压设备27台、油压机6台、表面处理设备172台,可供欧朋达调用的CNC加工设备约400台,表面处理设备约140台。为筹备2014年下半年的索尼Xperia Z3金属边框和步步高Vivo X5金属机壳的大规模供货,欧朋达从2014年年初便对产能进行统筹规划,截至2014年8月末,欧朋达表面处理设备增加至213台,已签订采购协议的设备为58台,其中冲压设备12台已运达,27台表面处理设备已运达,19台表面处理设备尚待交货,可供欧朋达调用的CNC加工设备增加至约1150台,表面处理设备约200台。
欧朋达的外观件产品均系定制化生产,为非标准化产品,其大小和型号均不统一。总体来说,欧朋达的生产能力与自身的冲压设备、表面处理设备以及外协厂商的CNC设备及表面处理设备的数量及产品大小、型号等密切相关。
欧朋达的外观件产品均系定制生产的非标准化产品,欧朋达会根据产品的开发成本、生产工序、生产难度、生产工艺等因素确定产品价格范围,在订单报价及询价阶段就产品价格与客户进行综合协商。鉴于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客户不同项目的产品需求具有较大差异性,欧朋达不同项目的产品销售价格不具备可比性。
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1-6月欧朋达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总额分别为8,294.99万元、17,364.84万元和7,620.4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1.97%、64.88%和62.98%。鉴于欧朋达系索尼、摩托罗拉移动消费电子产品外观件的开发级供应商,直接与索尼、摩托罗拉进行商务磋商,并深度介入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新品生产具备批量生产可行性后,出于供应链管理需要,索尼或摩托罗拉指定中间商向欧朋达采购产品。如上表所示,2014年1-6月欧朋达前五大客户中诺兰特移动通信配件(北京)有限公司、可成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固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依摩泰香港有限公司的最终客户为索尼,东莞市新秀电子有限公司的最终客户为摩托罗拉。
外购半成品单价变动较大主要系由于产品为定制化的非标产品,相应的外购半成品的工艺、型号、大小存在较大差异所致。
前五大供应商中的世工科技与大连讴朋达实际控制人为胡羽飞、胡羽翎和许士梅,系欧朋达的关联企业。世工科技定位于为消费类电子产品、首饰手表、医学义齿和超精密模具等制造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高速切削设备,客户包括欧朋达、长盈精密、通达集团、华茂电子、稳健百盛等。大连讴朋达成立的目的系为建厂于大连附近的日系客户提供办公设备的精密结构件。鉴于大连讴朋达具备一定的精密制造产能,欧朋达向大连讴朋达采购部分半成品。大连讴朋达已于2014年7月对主要资产进行了处置,正在办理停业事宜。欧朋达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公允合理。
欧朋达从行业和自身实际出发,以“先进制造、快速响应、卓越品质、持续改进”质量方针为导向制定质量目标,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各种流程及规范性文件。欧朋达成立之初便开始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
欧朋达严格执行产品环境品质控制要求,在生产及相关活动中执行IECQ/QC080000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要求,所有产品均符合欧盟环保指令(ROHS)要求及特定客户更高级别环保和人文要求。
欧朋达制定了详尽、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记录四部分,并专设体系功能组,负责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监控及报告工作,成立专门的品质管理部,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检验、监控和管理。在此基础上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有:
对所有产品项目,由项目部组织先期质量策划,形成一系列控制类规范、各项策划书、质量风险评估类文件等,并且依项目所处不同阶段进行更新,在不同阶段实施各类质量策划输出。
从招聘需求入手,确保能力、意识和培训的系统性岗位模型,针对不同产品明确上岗资格管理制度,确保各品质管理阶层、品质技术阶层、品质保证阶层等具体产品质量活动中不同的角色得到有效控制,欧朋达对每个生产岗位从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到最终检验都按标准建立了相关作业指导文件和相关品质检验指导类文件,并对生产检验人员进行了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产品标准培训和考核,只有符合要求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才允许上岗。
欧朋达对生产装备、测量仪器和监控装置进行质量动态过程监控,建立并健全保养制度和考核评价等级制度;有年、季、月、周、日不同时效性保养方案;有内部和外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评价制度;欧朋达根据不同产品精度要求、跟踪市场新型设备应用功能,购买或定制先进的机器和设备,确保机器在整个产品质量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先进性。
为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欧朋达细分每个加工动作的过程,形成过程方法来管控加工过程质量。欧朋达根据产品的工艺和客户的品质要求,在品质部设立专职的来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最终检验、产品出货检验岗位和适当的品质人员,对来料控制、制程控制、出货控制都制定了详细的《产品检验规范》,控制各工序的检验作业,对关键工序分别建立了SPC管制图监控制程的变动。对开发爬坡过程中的小批量试产实施外观和尺寸100%全检,在各工序均有完整的作业指引、检查记录可供指导和追溯,在第一个大批量生产时,项目团队和生产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需在当天参加新品量产活动;在稳定生产后,品质部实施一定时限要求的工程监察活动,通过生产全过程的监控保证产品的最终质量。
欧朋达制订了《客户投诉处理程序》、《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由营业部、品质部、相关生产单位具体负责涉及到产品质量方面事项的处理。针对客户质量纠纷,欧朋达建立了质量目标的监控指标,对客户投诉、抱怨进行不同渠道、不同时间段的收集、汇总并报告。在处理客户投诉、抱怨的过程中,欧朋达本着持续改进、持续完善、持续支持的原则,严格执行品质管理相关措施,全方位地满足客户需求。
报告期内,欧朋达不存在因质量方面的问题而导致重大纠纷及因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形。
欧朋达生产基本不涉及高危制程。欧朋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并采用客户健康安全生产要求,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先安全、后收益”是欧朋达经营决策的前提和核心思想。成立伊始,欧朋达成立了安全管理部和义务,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各级文件和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确定了不同层级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签署了相关申明和担当文书,有专职的安全专员从事不同层级的安全策划、安全检查、应急演练活动,并固化了每月安全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公司范围内报告和宣传机制等。报告期内,欧朋达没有出现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况。
欧朋达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潭头第五工业区鼎丰(明伟)科技园的厂房,该厂房已于2006年1月23日通过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的消防验收,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出具了《关于松岗潭头第五工业区明伟工业园厂房、宿舍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深公宝消验[2006]第82号)。
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认为:经核查,欧朋达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涉及的租赁房产已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不存在安全生产的风险。
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经核查,欧朋达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涉及的租赁房产已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不存在安全生产的风险。
欧朋达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欧朋达自成立以来推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通过了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一直以来严格执行“宣传环境、遵守法规、节约资源、友好环境”的环境方针,并对外协商、供应商施加有力影响,要求其签定环保协议书、产品中化学物质管理要求申明书,给外协商和供应商施加积极影响。
欧朋达严格实行绿色采购行动,所有原材料保障绿色环保,在车间建立绿色环保生产线,从加工环境到产品过程本身均不含ROHS指定物质和客户最低要求值含有量物质。
持续创新能力系欧朋达为知名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源泉和保障。欧朋达拥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研发团队,具备多年精密冲压模具设计、加工和冲压生产的技术沉淀,对各类机械加工和连续化生产具有深刻的理解,对精密金属加工和表面处理拥有丰富的经验;同时研发人员与市场部门紧密联系,及时掌握市场变动趋势及客户的需求信息,确保产品贴近市场。
本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收购欧朋达100%的股权,为控股权。欧朋达除有形资产之外的生产经营所需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一并注入上市公司。
本次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欧朋达100%股权。交易对方持有的欧朋达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亦无诉讼、仲裁等重律纠纷情形。所涉及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转让前置条件及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相关投资协议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独立性的条款或者其他安排;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因此,本次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股权符合转让条件。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被评估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经营负责任地履行了义务,并称职地实行了有效的管理;经营、技术骨干不会产生重大的人员变化;
(5)假设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未来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且公司能保持其现有行业竞争优势;
(6)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8)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9)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0)本报告系依据被评估企业所提供之相关财务预测进行分析,假设此财务预测在未来各年度均可达成,提供的全部评估申报资料是真实、完整和可靠的,评估预测结论很大程度上依赖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数据。
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师对欧朋达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评估师认为该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由于被评估企业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资产重置成本与资产的现行市价及收益现值存在着内在联系和替代,因此本次评估也可采用资产基础法。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进行,在比较两种评估方法所得出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分析差异产生原因,最终确认评估值。
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19,378.02万元,总负债账面值为9,940.17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9,437.85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19,797.68万元,增值额为419.66万元,增值率为2.17 %;总负债评估值为9,940.17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9,857.51万元,增值额为419.66万元,增值率为4.45%。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所示:(下转B7版)